为认真贯彻落实省、市关于促进消费、扩大内需的工作部署,积极支持文旅企业共渡疫情难关,进一步加大“引客入酒”工作力度,鼓励甘肃人惠游酒泉,扩大文化旅游消费,经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研究决定,制定以下奖励补助措施。
1.旅游包机奖励。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,凡市内外旅行社从市外组织游客包机来酒泉旅游,游客在酒泉市停留2天1晚,且在本市购票游览3处以上有门票收费的旅游景区,一次性组织100人以上的,奖励旅行社2万元人民币。
2.旅游专列奖励。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,凡市内外旅行社从市外组织游客乘专列来酒泉旅游,游客在酒泉市停留2天1晚,且在本市购票游览3处以上有门票收费的旅游景区,一次性组织100-200人的,每次给予旅行社1万元人民币奖励;一次性组织201-300人的,每次给予旅行社2万元人民币奖励;一次性组织300人以上的,每次给予旅行社3万元人民币奖励。
3.旅游大巴奖励。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,凡市内外旅行社从市外组织游客乘大巴来酒泉旅游,游客在酒泉市停留2天1晚,且在本市购票游览3处以上有门票收费的旅游景区,一次性组织100-200人的,每次给予旅行社1万元人民币奖励;一次性组织201-300人的,每次给予旅行社2万元人民币奖励;一次性组织300人以上的,每次给予旅行社3万元人民币奖励。
4.年度组团奖励。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,市内旅行社自联省内游客来酒泉旅游,且在酒泉市停留2天1晚、在本市购票游览3处以上有门票收费的旅游景区,年度累计人数达到1000-2000人次的,给予旅行社1万元人民币奖励;年度累计人数达到2001-3000人次的,给予旅行社2万元人民币奖励;年度累计人数达到3001-4000人次的,给予旅行社3万元人民币奖励;年度累计人数达到4001-5000人次的,给予旅行社4万元人民币奖励;年度累计人数达到5000人次以上的,给予旅行社5万元人民币奖励。
5.市内旅游奖励。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,鼓励市内旅行社组织酒嘉市民、东风场区居民在本市开展旅游活动,住宿1晚、购票游览2处以上有门票收费的旅游景区,年度累计人数达到1000-2000人次的,给予旅行社1万元人民币奖励;年度累计人数达到2001-3000人次的,给予旅行社2万元人民币奖励;年度累计人数达到3000人次以上的,给予旅行社3万元人民币奖励。
旅游包机、旅游专列、大巴和年度组团不实行叠加奖励。组织同一客源地的同一旅行团的,市内地接社和市外组团社不重复补贴。
旅行社补贴奖励申报审核程序按照《酒泉市关于鼓励旅行社“引客入酒”旅游的奖励办法(试行)》执行。

注:旅行社申报奖励补贴除需满足《酒泉市关于鼓励旅行社“引客入酒”旅游的奖励办法(试行)》中的各项条件外,还应在发团前及时在“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”团队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关旅游团队信息,并在每次组团活动结束时,及时提供与地接社签订的合同、接团确认件、行程安排、人员名单、景区门票、酒店房费签单,以及民航、铁路部门批件、包机、专列及大巴租赁合同,交通结算票据原件(复印件需加盖民航、铁路、客运公司收款部门公章)等资料,通过所在县(市、区)文旅局向酒泉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报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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